臨江市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不僅使案件審理結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相統一,更是提升了審判的質量與效率,切實做到案結事了,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在調解前深入了解案情,切實做到有的放矢。細致地摸清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況,使調解工作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在調解過程中全力做好解釋工作,避免當事人對事實的錯誤理解,積極引導當事人去正確地理解法條。二是快速轉變角色,轉變為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不帶著庭審時的威嚴去進行調解,盡量表現出細節上的親和力,耐心傾聽當事人的真實想法,最大限度地獲取雙方當事人的信任。三是準確把握調解時機。注重調解靠前,注意向當事人闡明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等問題。更多關注當事人的可得利益,將人與問題分開,引導當事人多關注利益而非立場。四是講求調解方式方法。根據當事人的心理、性別、年齡、職業、文化程度等不同的角度去適當地運用調解的語言。盡量創造寬松的氛圍,避免當事人的緊張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