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列席同級審判委員會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律監督職責,但在司法工作實踐中,由于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該制度并未發揮應有的成效。2009年,省檢察院出臺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列席同級審判委員會的重要文件,上級院也將列席檢委會工作作為業務考評的一項硬性指標。根據省院及市院的工作要求,我院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經黨組會議討論制定方案,并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將此工作落到實處,現已取得一定成效。 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這是檢察長列席同級審判委員會的法律依據。但由于刑事訴訟法缺乏對此制度的具體操作性規定,法院對此制度的必要性在認識上存在著一定不足,對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持排斥態度。為使此制度真正落實到辦案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法律監督效用,我院檢察長、主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多次與法院進行溝通、協調,專門召開檢法聯席會議,研究落實辦法。目前,該項制度在我院與同級法院之間已經達成長效工作機制,職務犯罪案件在起訴的同時全部發出要求列席同級審委會的函,其它刑事案件視情況向法院提出,法院全力配合,提前通知會議時間,現場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保證監督效果。 在檢察機關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情況下,職務犯罪案件的判決率,不僅關系到自偵部門的辦案成效,而且影響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所以我院十分關注職務犯罪案件的訴訟進度。但是由于多數職務犯罪案件案情復雜、涉案面廣,案件定性困難,起訴到法院后,往往審限過長,甚至個別案件出現超審限的情況。對此,我院檢察長決定,凡職務犯罪案件必須要求列席同級審判委員會,對審判情況進行動態監督。2009年,我院共起訴貪污賄賂案件5件6人,瀆職案件3件4人,檢察長王孝光全部指派主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姜彥芝列席審判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