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糾紛常涉及農村風土人情及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習慣,加上相關的法律規定較籠統,審理難度較大。由于該類案件的當事人或親屬關系或鄰里之間,無論是糾紛前還是糾紛后,還仍將繼續生活在這種關系之中,單純的判決不利于恢復原先的和睦相處。該類糾紛的處理應講求“情、理、法并重”,否則極易演變為大規模的涉訴信訪。 不少相鄰關系糾紛是由其他類型的矛盾沖突導致,解決了案外糾紛,為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掃清了障礙。為促成該類案件達成調解協議,臨江林區基層法院做了積極探索,從解決糾紛源頭著手,抓住矛盾的根源,以解決其他糾紛為切入點,促使糾紛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從根本上解決相鄰關系糾紛。 在案件立案之前,臨江林區基層法院的法官首先到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并積極與當地居民交流,充分了解爭議雙方的房屋狀況、地理位置、通行路線等情況,熟諳當地的風俗習慣,理順爭議的起因,經過、結果。找準爭議的焦點,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如果調解不成 ,則充分考慮判決執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時公正判決,防止矛盾激化。同時,加強道德教育,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其拋棄封建迷信思想,大力提倡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社會主義新風尚,使之認識只有建立和諧的睦鄰關系,才能真正發展生產、方便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