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他人養魚池釣魚,被高壓電電擊致死。臨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判決電力公司賠償各種費用共計5萬元。 去年7月,王某約朋友到他人的養魚池釣魚,卻不慎因魚竿觸及養魚池上空高壓線擊倒身亡。王某的父母認為,王某的死亡是由于電力公司的高壓線距離地面垂直距離過低,并對線路疏于管理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所致,故將該電力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種費用共計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是一起特殊侵權案件,電力公司所擁有的高壓線路造成王某死亡,應承擔無過錯責任。該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設備產權人,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的死亡結果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不能證明其對該電力設備盡到了充分的管理義務和具有法定的免責情形,故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但王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在高壓線下活動存在高度危險,卻放任危險的存在,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防范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電力公司的相應賠償責任,故判決由該電力公司承擔40%的責任。 |